首页 考试时间 会计资讯 财经快讯 会计考试 会计电算化 会计人物 会计管理 继续教育 会计论文 会计院校 会计机构
会计法规 会计报刊 会计网航 会计电台 职业介绍 实务操作 初级会计 中级会计 经济师 国际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首页实务操作
阅读新闻

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

[日期:11月28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

 银行汇票结算的基本规定有如下几个方面:

  (1)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只能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解付,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和跨省、市的经济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将款项转交附近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

  (2)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所谓记名是指在汇票中指定某一特定人为收款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领款;但如果指定收款人以背书方式将领款权转让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其指定的收款人有领款权。

  (3)银行汇票的汇票金额起点为500元。500元以下款项银行不予办理银行汇票结算。

  (4)银行汇票的付款期为1个月。这里所说的付款期,是指从签发之日起到办理兑付之日止的时期。这里所说的一个月,是指从签发日开始,不论月大月小,统一到下月对应日期止的一个月。比如签发日为3月5日,则付款期到4月5日止。如果到期日遇例假日可以顺延。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将不予办理。



上一篇:银行汇票及其结算特点
下一篇:银行汇票在什么情况下可能被银行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