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县区(含县、县级市、城区、城市郊区,下同)政府财力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县区政府财力资源管理,提高县区政府财力统筹水平,充分发挥政府财力资源效用,保障和支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整合县区政府财力资源工作指导意见》(辽财县〔2007〕10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绩效评价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通过分析各县区相关评价指标的动态变化,对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的进展与实效进行客观、公正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考评对象为全省14市所辖县区。
第四条 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的开展、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整合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整合各项非税收入方面的工作及其成效。整合土地和矿产资源、整合政府债权、推进县乡机构改革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等项内容只作工作情况反馈,不进行绩效评价考核。
第五条 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
(一)规范性。绩效评价要设置规范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统一的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以便于县区自我评价和比较,使绩效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和透明。
(二)绩效性。评价指标设置要突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成果,重点评价县区政府对财力资源的统筹能力、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整合工作目标是否得到实现,使评价结果更加实用有效。
(三)操作性。绩效评价方法要简便易行,评价指标体系要科学合理,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便于评价资料数据的收集与测算,具有可操作性。
(四)激励性。要以优化配置,加强管理,提高政府财力资源使用效率为主线,通过绩效评价,建立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整合县区政府财力资源工作激励机制。
第六条 绩效评价主要依据
(一)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实施方案。
(二)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配套措施、制度、办法等相关文件。
(三)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章 评价方法与主要指标
第七条 绩效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主要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横向比较与纵向比较相结合,书面评价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按照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重要程度、工作量大小和指标均衡性设定不同的权重,评分采用百分制,总得分多少作为绩效评价结果。
总得分计算公式:总得分=∑(单项指标得分×权重)
第八条 评价指标、分值及权重
(一)县区整合工作开展情况100分,权重20%。其中:制定出台整合工作总体实施方案30分;总体实施方案内容比较完善20分;围绕总体方案分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每一个5分,总分50分。
(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100分,权重为30%。其中:建立保障机制15分;整合平台确定15分;整合工作进度40分;整合成效30分。
(三)整合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100分,权重为20%。其中:实现行政资源集聚共享,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50分;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20分;政府采购30分。
(四)整合各项非税收入100分,权重为30%。其中:编制部门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0分;严格票据管理,实行收缴分离20分;加大非税收入统筹力度,提高政府调控能力50分。
(五)整合土地和矿产资源、整合政府债权、推进县乡机构改革降低财政供养系数等不作为绩效评价内容,省将通过建立整合工作反馈制度对这几项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促了解、汇总收集。
第三章 评价程序与奖励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具体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各县区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进行自我考核评价,填报绩效评价表,连同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资料一并上报市财政。
(二)市财政局对县区上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和实地调查认定,在此基础上重新考核评分。汇总后,附县区自我评价报告、市考核评价报告及相关评价报表上报省财政。
(三)省财政厅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和绩效评分,在此基础上形成全省县区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工作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得分进行排序,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全省通报。同时对前10名的县区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
第十二条 各县区在整合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精神,不得违反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对在整合工作中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借整合之名进行楼堂馆所建设的县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县区财源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试行,连续评价三年。
(辽财县〔2007〕736号)